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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国际社会中,更没有理由相信,某个国家或政府对于规制措施的经济评估,能够达到超越预防全球性危机和人类社会安全的整体目标之上。
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审查各州律师居民资格要求的揭幕战是1985年的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诉派珀(SupremeCourtofNewHampshirev.Piper)。文中的跨州公民权指一州公民处于另一州时所能享受到的权利。
在保罗诉弗吉尼亚中,菲尔德大法官表示:宪法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只包括那些所在州公民依据该州宪法和其他法律普遍享有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的这两条理由都没有说服力,判其规定违反了特权与豁免权条款。[32]在黑格诉产业工会委员会一案中,罗伯茨大法官也特别强调:(宪法)第四条第二款并不允许一州公民将他仅依本州公民身份获得的基本特权与豁免权带入另一州,相反,在任何一州,其他州的任何公民只能与该州公民享受同样的特权与豁免权。该条允许纽约州的公民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扣除需要支付给原配偶的赡养费,却拒绝将此权利赋予在纽约州获得收入的外州人。严格地说,这些,还有很多其他可能提到的,是特权与豁免权,每个州的公民都可以很适当地在其他州享有它们。
根据陪审团裁定和法官判决,奥斯本可获10,000美元赔偿。根据他的解释,美国应该存在一种普遍的公民身份,每州公民在所有州都可享受到某些共同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不受任何州法的侵害。Robert H. Frank Cass R. Sunstein, Cost-Benefit Analysis and Relative Position, 68 U. Chi. L. Rev. 323(2001).[29]黄铭辉:《成本效益分析在我国行政法上应用可能性之研究——兼论比例原则之解构》,台北大学法学学系硕士论文,2000年6月,第101页。
蒋红珍,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讲师。[5]因此,不少学者相信,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尤其是在规制政策形成和司法评价领域的统合运用,不仅是有效落实规制缓和这一改革目标的一剂良药,并且也是使规制政策分享同一套价值评价体系的居功之臣。比如,为了保护农作物免受污染而采取规制,农作物增产的预期构成收益评估的一部分。此时,这种危险消除的价值即可被认定为100元。
但是由于资本市场自身的不完美性和多元利率存在的事实,机会成本论很难得出真正恰当的贴现率。之所以这种评估方法在美国得到广泛运用,不仅仅由于规制改革的现实需求,更是因为成本收益分析作为一项方法,对于补足传统利益衡量机制的局限、统合行政过程不同阶段的评价标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里同时产生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是净收益(netbenefit),它是由总收益减去总成本所得到的值。当然,更为本质的是,成本收益分析借助于货币分析的共量性(commensurability),有效缓解了价值标准间的不可化约(irreducibility)。参见,Peter S. Menell Richard B. Stewart,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4, pp. 127—137.[17]黄铭辉:《成本效益分析在我国行政法上应用可能性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学系硕士论文,2000年6月,第93—94页。(一)成本收益分析的质疑首先,成本收益分析所赖以为本的共量化,一直无法摆脱量化困境的疑团。
为了应对层出不穷的公共治理问题,经常需要由政府来选择政策工具,从而实现有效监管的目的。这样,它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缠绕在利益衡量质疑和批判声中过于主观性的弊病,有力地回应了利益衡量缺乏客观评价基础的顽疾。[32]当然,归根究底,无论是纯粹或标准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还是以改良和转型为口号的成本收益分析修正版,它们都根植于经济分析逻辑并以追求效率为首任。也有学者对OMB的这种做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在数个可供选择的管制方式中,选择收益/成本率最高者。
[19]然而,有关贴现率的选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始终存在极大的争议。从操作层面看,由于在量化标准取得的科学性、货币基准转换的共量性和成本收益范围界定的确定性等诸多方面,并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解答,因此从其诞生之初,就如影随形般地存在质疑。
[22]它主要基于资本在目前和未来之间消费的边际替代率(marginal rates of substitution)是相同的假设,把市场利率解释为一种社会贴现率(social discount rates)来作为调整所有成本和效益的基础。但有时候,还需要考虑国别差异或者国际贸易的影响。
[19]正因为如此,OMB自1972年以来便不定期地发布指南(guidelines),建议行政部门在进行公共投资或者管制活动时采取一定的贴现率。Exec. Order No. 12291, 3C. F. R. 127(1982), reprinted in 5 U. S. C.§601, at 431—434(1982).[14]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 Report to Congress on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Federal Regulations, 1997, p. 13.[15]例如,不仅要考虑到政府部门之间的垂直分工,而且还要注意同样内容的管制措施,由联邦政府执行与地方政府执行之间的成本效益差异。(4)较低成本达成相同规制目标的替代途径,及其对应的利益与成本分析。(二)以特定规制事项的成本/收益为分析单元特定规制事项的成本与收益,是成本收益分析中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分析单元。(一)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的评估最容易给予货币量化的价值,是那些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的价值。[3]此外,成本收益分析在法律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讨论,参见张千帆:《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平衡的意义之探讨》,《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但是,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构层次如何展开?技术方法如何实践?依然欠缺比较成熟的思路。[23]See, Peter S. Menell Richard B. Stewart,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4, p. 1192; Thomas O. McGarity, Reinventing Rationality: The Role of Regulatory Analysis in the Federal Bureaucra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144—145.[24]Victor B. Flatt, Saving the Lost Sheep: Bringing Environ-mental Values Back Into the Fold with a New EPA Decision-making Paradigm, 74 Wash. L. Rev. 1, 5—6(1999).[25]Cass R. Sunstein, Social Norms and Social Roles, 96 Colum. L. Rev. 1, 45—48(1996).[26]因此这种方式,一直受到一些学者的批判。
(4)最为重要的是,从原来单线性计算(calculation)向复线性描述(description)转型,从而改变从定量直接到定性的路径,而采取更为灵活的质化方式。比如有学者对美国环境保护署经常采用随机评估法给予强烈的批判,认为这是在误导决策方向。
[34]Robert W. Hahn Cass R. Sunstein,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s a Basis for Decision Making, The Economists' Voice, Vol. 2, No. 2, Article 8, 2005. 进入专题: 政府规制 政策评价 成本收益分析 。【关键词】成本收益分析。
(一)以没有规制的现存状为对照假设在成本收益分析过程中,无论是用于政策形成前的预评估(pre-evaluation),还是配合一项政策实施后的影响评价(impactevaluation),都离不开一个对照假设(counterfactuals)。不然,整个规制计划的成本或者效益就有被高估或低估的风险。通过对质化的描述,考虑方案的优先顺序。[15](四)以分配效果与公平性为兼及考虑从美国的实践看,虽然成本收益分析高度依赖货币共量的技术方法,但是,对于政策实施所可能衍生的分配效果与公平性问题,也被纳入考虑的范围。
有关介绍,请参见罗伯特·W.哈恩著、骆梅英译:《政府的规制成本收益分析》,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2卷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姑且不论类似生命健康这种十分难以界定货币等额的评价对象,大量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存在,成本与效益各自在影响范围上的扩散性和变动性,影响正确市场价格形成的因素居高不下,贴现率选择的理论困扰与实践难题,在经济学自身都无法解决。
[30]伯纳德·施瓦茨提出,类似免于被非法扣押、逮捕的自由这样的利益,必须经由适当的程序达成,而这些程序本身的价值有多高呢?如果这种非实体的价值无法得到评估,那么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天平下,是否会永远都倾向于成本一方呢?See, Bernard Schwartz, Cost-Benefit Analysis in Administrative Law: Does It Make Priceless Procedural Rights Worthless? 37 Admin. L. Rev. 1, 14(1985).[31]有学者将其等同于成本分析,共包含了四种分析模式:(1)狭义的成本效能分析。[18]不过,虽然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的评估相对容易,但还是存在不确定的可能性。
第二个概念是收益/成本率(benefit-costratio),它核算单位成本的收益取得量。据此得出,乐意付费评估法的根本假设是错误的,而究竟该如何取得数值,就更加成为问题。
安全总比遗憾好(Itisbettertobesafethansorry)。一般说来,只有当净收益呈现正值时,一项政府规制才具有最起码的参考资格。[34]这场争论仍在持续,留给中国制度借鉴和建构中的思考依然有待于深入。参见张四明:《成本效益分析在政府决策上的应用与限制》,《行政暨政策学报》2001年第3期。
[10]而如何得出值得的判断呢?这就要求收益超过成本。例如,许可是一项规制手段,在许可的成本核算上,审批机构本身的运行费用(如办公场地、器具、人力成本等),和企业为通过审批所支付的费用(如购置设备、筹集资金、聘请律师、准备文书材料等),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换算得出量化结论。
[11]一般说来,收益/成本率的比率越高,单位成本的收益获取量越大,那么规制就越有价值。值得说明的是,这种未经规制状态所产生的社会成本,通常在成本收益分析时会转化为进入规制状态后的社会收益。
不少规制措施因为过高的成本却没有显著的效益而被法院宣布为无效。其中,以货币为量化基准提供价值评估的可共量性,对于整个过程都发挥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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